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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烟台儒鸿商贸有限公司、姜广利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烟台儒鸿商贸有限公司,姜广利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特26号申请人:烟台儒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牟平区正阳路185号。法定代表人:周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传海,烟台牟平大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姜广利,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申请人烟台儒鸿商贸有限公司、姜广利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焦炭欠款纠纷,于2017年5月4日经烟台市牟平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当事人姜广利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当事人烟台儒鸿商贸有限公司80000元焦炭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烟台儒鸿商贸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姜广利于2017年5月4日经烟台市牟平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7)烟牟诉前调字第024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玉芝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美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