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4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何家玉、张登军与唐信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家玉,张登军,唐信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4民初531号原告:何家玉,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巩留县。原告:张登军,男,1982年3月9日出生,现住巩留县。被告:唐信强,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住伊宁市。原告何家玉、张登军与被告唐信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何家玉、张登军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公告费通知后,未在通知的时间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家玉、张登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小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包学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