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3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3民初667号原告:陈某,女,1990年4月17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贵州省石阡县。被告:黄某,男,1991年7月19日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贵州省石阡县。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罗柿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