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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3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3民初667号原告:陈某,女,1990年4月17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贵州省石阡县。被告:黄某,男,1991年7月19日生,仡佬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贵州省石阡县。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罗柿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