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永成与崔伟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81执79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成,男,1950年3月4日出生,住临江市。被执行人崔伟礼,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住临江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永成与被执行人崔伟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吉068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崔伟礼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永成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崔伟礼支付赔偿款2708.1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扣留了崔伟礼在长兴公司的租地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永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吉068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