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81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德清县百事顺饲料经营部、沈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清县百事顺饲料经营部,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81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德清县百事顺饲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环城北路65-67号,工商注册号330521600219554。经营者董孔钏。被执行人沈明,男,汉族,1987年1月3日出生,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作出的(2017)浙0521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为人民币13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田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邵鹏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