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5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钦松与李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钦松,李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5执609号申请执行人:陈钦松,男,生于1941年6月12日,住中国台湾地区台北市。被执行人:李德军,男,生于1965年9月7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执行陈钦松与李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系统多次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申报无财产,申请人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申请人人民币80000.00元,至今未给付。由于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执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渠浪审判员 段 平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金 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