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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与高勤刚、李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高勤刚,李月,高勤波,凤台县合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35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住所地凤台县凤凰镇胶州路北段西侧福海园小区综合楼。负责人:陶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明旺,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被告:高勤刚,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李月,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高勤波,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凤台县合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新集镇胡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077206955C。法定代表人:高勤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与被告高勤刚、李月、高勤波、凤台县合锦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允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