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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凤庆、陈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凤庆,陈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2执89-1号申请执行人:金凤庆,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陈东,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02民初53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东、金凤庆、沈蓓按份共同共有的座落于湖州市红门馆前4幢红门馆前40号房产中属于陈东的30%产权[权证号:110036846、110036848、110036847],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