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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朱知钱、郭文俊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知钱,郭文俊,袁学礼,郗亚萌,杜宗义,杨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知钱,男,197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文俊,女,1970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华,河北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学礼,男,1983年12月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郗亚萌,女,1980年3月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袁学礼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宗义,男,1983年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杰,女,1983年生,汉族,农民,系杜宗义妻子。上诉人朱知钱因与被上诉人郭文俊、杨杰、杜宗义、郗亚萌、袁学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5)肃民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杜宗义在(2015)肃民初字第605号民事案件中否认与上诉人朱知钱、被上诉人袁学礼是合伙人关系,现在本案中承认是合伙关系应提供证据证明,故本案应查明杜宗义、袁学礼、朱知钱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由被上诉人杜宗义签字的欠款单是否属于三人的合伙债务。综上,原判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5)肃民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知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1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冉 旭审 判 员  刘俊蓉代理审判员  孙雅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姚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