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巫政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294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巫政,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2014年3月2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14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政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巫政来到本市西湖区金塔东街寻找盗窃目标,后在金塔东街109号1单元楼道口处发现一辆蓝色的金狮牌电动车没有上锁,于是趁无人之际将该电动车盗走。同日上午,巫政在本市上海路将盗窃来的电动车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收购二手车的男子,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经本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95元。2017年2月9日凌晨1时许,民警巡逻至本市西湖区系马桩街时发现巫政形迹可疑,上前盘查时,巫政主动交代了上述盗窃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巫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被害人但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110警情信息;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及笔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政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295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巫政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巫政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巫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江 舸速录员 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