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民辖终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瓜州县河东乡桥湾水洗沙场、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瓜州县河东乡桥湾水洗沙场,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肃北县富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民辖终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乐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瓜州县河东乡桥湾水洗沙场。负责人:方治红。原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李学成。原审被告:肃北县富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3民初1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认定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我公司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请求依法将案件移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瓜州县河东乡桥湾水洗沙场以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肃北富兴矿业项目部签订《沙石料供货协议》起诉,要求给付剩余货款,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裁定以合同履行地在肃北县,驳回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与被上诉人未签订过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属于案件实体审理问题,不影响本案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综上,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海审 判 员 丁丽华代理审判员 毛伟俭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