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时勇与安徽龙晨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时勇,安徽龙晨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521号原告:陈时勇,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芳,蚌埠市淮上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龙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淮上大道5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6127243k(1-1)法定代表人:郑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时勇与被告安徽龙晨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时勇预交(已交5元)。审判员 赵焕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夏婧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