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30民初3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曹某与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刘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615号原告:曹某,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曹某负担。审判员  刘剑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宏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