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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刑更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宇平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宇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942号罪犯王宇平,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6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宇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10)佛刑二终字第24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宇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2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王宇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宇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3月获得记功;已缴纳罚金1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宇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宇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代理审判员  杨 燕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