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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2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六安市物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袁仁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物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仁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2149号原告:六安市物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张先文,该公司主任。被告:袁仁德,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住安徽省六安市。原告六安市物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仁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六安市物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2014年1月-2016年12月物业服务费2246元,违约金374元,总计26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六安市云路街四季·清风园小区XXX室业主。原告是从2014年元月至今一直在该小区从事物业服务的公司,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告无正当理由不交物业服务费用,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缴,被告仍然未能交纳。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告共欠物业服务费2246元,同时被告还应依约承担违约金374元,总计共欠262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及户籍所在地均在六安市××区辖区,且本案合同履行地也在六安市××区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德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