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7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欢与张昌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欢,张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财保9号申请人:陈欢,男,198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张昌林,男,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申请人陈欢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昌林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巫山县的门市,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陈欢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时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易朝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绍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