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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瑞童与张建军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童,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0号申请执行人:张瑞童,女,200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大荔县。法定代理人:秦小妮,女,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张瑞童之母。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童与被执行人张建军抚养费纠纷的(2011)荔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案件标的为4480元(2015年11月-2016年12月),执行费50元,申请人已受偿4480元,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23执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光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