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冯宇玮、黎光付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宇玮,黎光付,沈德芹,黎雷,陈燕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财保59号申请人冯宇玮,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被申请人黎光付,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被申请人沈德芹,女,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系黎光付之妻)。被申请人黎雷,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被申请人陈燕,女,1991年4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冯宇玮与被申请人黎光付、沈德芹、黎雷、陈燕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冯宇玮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以提供担保。如果查封、冻结错误愿意承担全部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宇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黎光付以随州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随州华盈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应领取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壹佰叁拾万元整予以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运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金红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