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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淄博石油分公司、淄博耀泽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淄博石油分公司,淄博耀泽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特5号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淄博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平安街3号。负责人:乔俊岭,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正芹,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高鹏,男,汉族,1969年4月23日出生,系该单位职工。被申请人:淄博耀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长途汽车站院内。法定代表人:苏立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光鹏,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淄博石油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耀泽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书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于2017年4月28日函告本院决定对本案重新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撤销程序。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00.00元,不予退还。申请费400.00元,由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淄博石油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鲁建审判员  许 平审判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雅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