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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民初9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泰州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航天学校、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航天学校,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教育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9022号原告:泰州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法定代表人:丁留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文,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领娟,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航天学校,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负责人:赵漫江,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忠,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蓉,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教育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负责人:高峰,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忠,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蓉,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泰州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航天学校、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泰州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兴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95元,减半收取计17197.5元,由原告泰州兴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晓霞代理审判员  雅 茹人民陪审员  乌日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白美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