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金星与庆阳市浪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金星,庆阳市浪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申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赵金星,男,汉族,农民,住庆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秀芳,甘肃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庆阳市浪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杨飞,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再审人赵金星与被申请人庆阳市浪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甘1002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金星申请再审称:1.原审程序严重错误。申请人2016年11月3日领到开庭传票后不久,法庭打电话称被申请人撤诉,不用我到庭,同年12月15日晚,申请人门上贴着(2016)甘1002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书,法庭未给申请人发传票通知参加开庭,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案件亦未查明事实,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现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申请人要求杨飞维修,但杨飞根本不配合,导致款项被拖下来。现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0月24日庆阳市浪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飞依个人名义作为原告诉申请人赵金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同年11月4日杨飞依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撤诉,本院作出(2016)甘1002民初4177号民事裁定准予杨飞撤诉。2016年11月8日庆阳市浪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申请人赵金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16年11月18日传票通知申请人赵金星2016年11月29日上午9时到庭参加诉讼,申请人赵金星未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12月15日法庭给赵金星送达了(2016)甘1002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002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赵金星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赵金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白志光审判员 苟培平审判员 苗海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