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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郑延路、林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延路,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保122号申请执行人:郑延路,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被执行人:林涛,男,汉族,1979年1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曾同时拥有身份证号码为3714241979********,已于2014年6月因重户口。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郑延路与被执行人林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已于2017年4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涛、孟燕燕名下所有的位于临邑县瑞园路××号楼××单元××室、××单元西××号(所有权证号为: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25718-××号)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林涛在临邑县疾病预防中心的住房公积金450000元(公积金账户为:92×××33)。查封担保人郑延路、马立霞名下所有的位于临邑县迎宾路北首路西中国银行宿舍楼××单元××室,××号(所有权证号为: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06631-××号)的房产。本案保全措施全部实施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保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