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殷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468号原告:殷某,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陈某,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殷某承担。审判员 周 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