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8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681周银凤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银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681号原告:周银凤,女,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1450号。负责人:温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银凤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银凤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银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银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周银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静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