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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108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古长友、钱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长友,钱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108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381530R,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尚修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枝,该公司员工。被告:古长友,男,汉族,1962年1月4日出生,居民,住海州区。被告:钱磊,男,汉族,1983年5月16日出生,居民,住连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古长友、钱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古长友、钱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古长友、钱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95元,由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