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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辖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振华、魏四清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振华,魏四清,张军启,周口法姬娜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辖终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振华,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利,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四清,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原审被告张军启,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周口法姬娜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周商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勇战,负责人。上诉人赵振华因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3民初171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认为,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武陟县法院辖区范围内,且合同履行地也不在武陟县境内,武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民事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的诉请理由和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况下,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被上诉人所在地的河南省武陟县应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因此,被上诉人魏四清依法向本案合同履行地的武陟县人民法院起诉,武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胡永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琨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