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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昆明志祥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志达欣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志祥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志达欣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178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志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海源社区龙院新村三组商铺4栋3楼。法定代表人:李志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麒名、李康名,云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重庆志达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港镇新桥村石梯沟。法定代表人:陈维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志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志达欣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1009465元、未受偿人民币1009465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靖峰审 判 员  林 昆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戚祥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