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02财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日照观海苑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陈浩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观海苑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陈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财保231-1号申请人日照观海苑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法定代表人陈海君,经理。联系。被申请人陈浩,住所地莒县。联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2017年5月4日日照仲裁委员会提请本院要求将被申请人陈浩在观海苑国际家居广场C-28号商铺的xxx、xxx软床、xxx黑色软床(含床头柜1个)、xxx白色软床、xxx焦糖色软床、xxx卡其色软床含床头柜1个、xxx咖啡色软床,各1张;xxx菲拉格慕0601床垫、xxx宾利床垫、xxx卡地亚0703床垫、xxx卡地亚0703床垫、xxx夏利豪0710床垫、xxx豪利时0713床垫、xxx帕玛0711床垫、xxx汉米尔顿0716床垫、xxx苏格兰床垫、xxx克洛伊0606床垫,各1张;xxx门垫1个;xxx电视1台;xxx白色桌子1张;xxx黑x**白椅子共计4把;xxx乳胶枕4个;xxx黑x**白台灯,共计4个,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5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陈浩在观海苑国际家居广场C-28号商铺xxx乳白色软床(含床头柜1张)、xxx米黄色软床、220*185cm黑色软床(含床头柜1个)、xxx白色软床、xxx焦糖色软床、xxx卡其色软床含床头柜1个、xxx咖啡色软床,各1张;xxx菲拉格慕0601床垫、xxx-宾利床垫、xxx卡地亚0703床垫、xxx卡地亚0703床垫、xxx夏利豪0710床垫、xxx豪利时0713床垫、xxx帕玛0711床垫、xxx汉米尔顿0716床垫、xxx苏格兰床垫、xxx克洛伊0606床垫,各1张;xxx门垫1个;xxx电视1台;xxx白色桌子1张;xxx黑x**白椅子4把;xxx乳胶枕4个;xxx黑x**白台灯4个,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上述物品由申请人日照观海苑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负责看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二、查封期限为2年,申请人申请撤回仲裁或债权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到仲裁机构仲裁,逾期申请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