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蒋之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蒋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47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蒋之,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被告人王蒋之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8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蒋之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蒋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蒋之于2017年2月17日20时15分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D×××××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常熟市古里镇淼南路元通路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王蒋之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9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蒋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蒋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蒋之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7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王蒋之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D×××××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常熟市古里镇淼南路元通路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王蒋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王蒋之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9mg/100ml,属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蒋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姜某的证言笔录,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蒋之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超过醉酒驾车标准,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蒋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蒋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蒋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惠良人民陪审员 王小丽人民陪审员 陈祁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婉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