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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杨兰建与蔡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兰建,蔡佰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民初243号原告:杨兰建,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蔡佰祥,男,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兰建与被告蔡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蔡佰祥没有明确的地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兰建的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曙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