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第一中学与伊犁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第一中学,伊犁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鸿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002民初1418号原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第一中学,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加那儿·依曼艾力,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陈开俊,新疆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富智,住新疆伊宁市。被告:伊犁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新疆鸿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李旭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第一中学(以下简称伊犁州直属一中)诉被告伊犁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犁百信公司)、第三人新疆鸿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鸿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连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伊犁州直属一中的委托代理人陈开俊、孙富智,第三人新疆鸿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伊犁百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伊犁州直属一中诉称:2012年4月21日,经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伊州政办函(2012)43号关于调整自治州第一中学高层住宅建设项目用地性质的批准同意,将原告校园南侧划拨的教育用地,调整为商业居住用地,同年8月5日,原、被告签订危房改造联建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原告校园临街南侧的老住宅楼和东侧的原旧餐厅位置的6781.82平方米土地交给被告修建高层住宅楼,被告则负责为原告提供拆迁安置48户住户及修建学生综合楼等义务。双方约定在高层住宅楼工程动工之前,被告应当完成学生综合楼的建设。2012年被告用原告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原告名义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了因建设该工程必须由政府相关部分审核办理的手续后,2013年4月被告直接将修建学生餐厅、综合楼工程发包给第三人施工。该建筑物于2013年8月底完工,2013年9月学生餐厅综合楼通过了相关单位的竣工验收,但时至今日,被告一方面既不完善相应的手续,另一方面拒绝把以原告名义办理的学生综合楼工程已经办理的部分文件提供给原告。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限期向原告交付按联建协议约定为原告承建的”学生餐厅、学生综合楼”工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所必需的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决算资料》);2、被告承担违约金200000元;3、被告承担因诉讼发生的全部费用。被告伊犁百信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第三人新疆鸿钜公司辩称:我方与被告按照施工图纸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每平米1500元。在施工期间又零星增加了基础超深,工程2013年8月26日交工,2013年9月26日正式交给原告,在这期间我公司按合同进行回访。截至现在被告还欠我方工程款89000元,我方向被告开具了所有的工程款发票,被告方同意支付,但至今未支付。关于原告所要求交付的相关工程手续,我方到被告处多次要求交付,但是被告称正在办理中,什么原因我方不清楚。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8月5日,原告伊犁州直属一中作为甲方与被告伊犁百信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危房改造联建协议书约定,为改善甲方教职员工的住宅及教学环境,对现有”D级危房”进行联合改造,根据伊犁州政办函﹝2012﹞43号文件精神,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甲乙方联建伊犁州第一中学高层住宅、学生餐厅、宿舍综合楼(以下称学生综合楼)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条件下,愿意提供联合建设高层住宅的土地6781.82㎡(即校园临街南侧的老住宅楼和东侧的原旧餐厅的位置),在此建一体四户的二座高层(21层);第二条:乙方所使用的土地范围必须由甲方划定界线,并由甲方出具划线证明书,乙方不得越线使用土地(施工期间临时用土地除外)。违者承担法律责任,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高层住宅及学生综合楼用地的相关手续,所有费用(包括出让金)由乙方负担,与相关部门的交涉工作(如须甲方出具资料和证明文件,甲方予以配合)。......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先按以下顺序进行施工工作,第一拆迁安置48户住户,第二进行学生综合楼的建设,第三高层住宅开工前须将前第二项工作进行完毕,出具5000万元的银行保函,如不具备前述条件,此协议对甲方无约束力,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六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应及时提供综合楼施工图纸,等一切手续。可由乙方开始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在乙方书面陈述不能完成前期工作之前(自行放弃合作权),甲方不得提出由乙方停止前期准备工作,否则,责任自负。第十七条:本协议自乙方办完全部前期准备工作后正式生效,协议生效后,如有一方违约,支付总标额10%的违约金,本合同的执行期从破土动工日起计算,如情况又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在办理该建设项目审批的相关部门手续时,均是伊犁州直属一中签署委托书由伊犁百信公司工作人员吴南京(身份证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二、2013年3月26日,被告伊犁百信公司作为发包人与第三人新疆鸿钜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第三人承包工程项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第一中学学生餐厅、宿舍综合楼,工程地点:伊宁市一中院内,工程内容土建、水、暖、电、卫,资金来源:自备,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3年4月1日,竣工日期2013年7月9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0天。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伍佰叁拾壹万贰仟零肆拾捌元整(注:合同价款按固定价1600元㎡计算,以实际施工面积和经济签证为准)。......三、2013年4月2日,伊犁州发改委以伊州发改社会(2013)27号关于伊犁州直属第一中学学生宿舍食堂综合楼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向伊犁州教育局下发关于伊犁州直属第一中学学生宿舍食堂综合楼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同意伊犁州第一中学学生宿舍食堂综合楼建设项目立项。四、2013年10月16日,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联合对伊犁州直属第一中学学生宿舍食堂综合楼进行工程验收。现原告以要求被告交付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所必需的文件以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等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危房改造联建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伊犁州发改委伊州发改社会(2013)27号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授权委托书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支付硬顶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后,已对施工工程进行了验收,按照双方签订的危房改造联建协议书约定,对施工建设项目所需的相关手续由被告负责办理,按常理项目建设的手续应在被告处,但被告未提供其已经向原告交付,故被告负有应向原告交付项目施工建设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决算资料》等材料的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000元违约金的意见,由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其应履行交付建设项目相关材料,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协议对违约金为总标的额10%的约定以及被告在协议中被告承诺出具50000000元银行保函,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的诉请,未超出违约金计算数额的条款,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伊犁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第一中学交付承建的”学生餐厅、学生综合楼”工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所需的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决算资料》);二、被告伊犁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第一中学支付违约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即2150元,由被告伊犁百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判员 刘连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阿古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