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孟繁申与河北烨和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繁申,河北烨和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562号原告:孟繁申,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烨和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冀州区永兴西路1099号。负责人:常贵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士正,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河北金恒信节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枣强县富强路190号。负责人:王文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新燕,该公司职工。原告孟繁申诉被告河北烨和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河北金恒信节���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孟繁申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繁申对被告河北烨和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河北金恒信节能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孟繁申负担。审判员 赵 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相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