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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3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龙港区腾飞废旧物资中心与张某2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龙港区腾飞废旧物资中心,张某2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3民初572号原告:葫芦岛市龙港区腾飞废旧物资中心,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驾校东侧。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物资中心总经理。被告:张某2,男,198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龙港区腾飞废旧物资中心诉被告张某2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市龙港区腾飞废旧物资中心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市龙港区腾飞废旧物资中心撤回对被告张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0元减半收取220.00元,由原告葫芦岛市龙港区腾飞废旧物资中心承担。审 判 长  岳英凯人民陪审员  李 双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甘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