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海霞、荣晓亮与郑爽、贾丽媛、娄超、代鲜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海霞,荣晓亮,郑爽,贾丽媛,娄超,代鲜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334号原告:申海霞,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荣晓亮,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郑爽,女,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贾丽媛,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娄超,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穆棱市,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代鲜凤,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申海霞、荣晓亮诉被告申海霞、荣晓亮与被告郑爽、贾丽媛、娄超、代鲜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申海霞、荣晓亮因与被告郑爽、贾丽媛、娄超、代鲜凤自行达成和解,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海霞、荣晓亮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海霞、荣晓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海霞、荣晓亮负担。审判长 徐远见审判员 张 梅审判员 吴军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