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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9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汤启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汤启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9161号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翠渝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6141911W。法定代表人:刘泽。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琼,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娅,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汤启桂,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县,现居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启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利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