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胡艳菲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艳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1刑初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被告人胡艳菲,女,1989年11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綦江县。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王维琼,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以粤检铁公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艳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艳菲及其辩护人王维琼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控:2016年5月,贺海明(已判刑)电话联系胡艳菲,提出要购买约1200克的毒品,两人商量好毒品价格后,贺海明通过微信先支付给胡艳菲1万元。2016年6月4日23时许,贺海明来到胡艳菲当时租住的深圳市罗湖区南湖新安路59号联城美园华美阁3B01房,胡艳菲当场赠与贺海明1小包毒品以便吸食。贺海明又支付给胡艳菲1万元现金。6月5日,贺海明通过银行转账和取现方式再次支付给胡艳菲5.8万元。6月6日,贺海明来到华美阁3B01房,胡艳菲在房内交给贺海明11包毒品。2016年6月6日18时50分许,贺海明携带前述毒品持当日K238次广州至太原的火车票到广州火车站进站乘车,在候车大厅一楼2号安检口处,安检员发现其携带的装有1包白色晶状物的“芙蓉王”牌香烟盒和1个用于吸食毒品的玻璃器皿时,贺海明即往车站候车大厅里逃跑,安检员随即追赶将其控制并立即通知民警,民警盘查后将其带至火车站派出所值勤室,在值勤室内民警从贺海明的右腿内侧查获白色晶状物6包;又从其左腿内侧查获白色晶状物5包。经鉴定,12包白色晶状物,净重分别为:0.7克、98.8克、95.7克、97.8克、147.3克、127.0克、98.4克、96.5克、96.7克、98.6克、99.2克、98.9克,净重共计1155.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2.5%、78.8%、76.7%、76.3%、77.2%、73.7%、74.1%、75.5%、76.7%、74.6%、75.2%、76.3%。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收缴的车票、毒品的照片,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艳菲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胡艳菲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当庭悔过,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王维琼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2.被告人胡艳菲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胡艳菲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主动供述公安还没有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应以自首论处;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胡艳菲具有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胡艳菲是初犯;贩卖的毒品全部被截获,没有流入社会,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法律观念淡薄,没有正确人身观、价值观,单亲家庭长大,父母离异对其犯罪具有一定的影响。4.胡艳菲贩卖的毒品数量是其如实供述的,不是当场查获的,对毒品犯罪分子量刑,毒品的种类,数量是量刑的主要考虑因素,但是需充分考虑到其他的犯罪情节,不能将毒品数量作为量刑的唯一标准,胡艳菲具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贺海明(已判刑)与被告人胡艳菲电话联系购买毒品事宜,并通过微信先行支付给胡艳菲人民币1万元。同年6月4日,在胡艳菲租住的深圳市罗湖区南湖新安路59号联城美园华美阁3B01房,贺海明又支付给胡艳菲现金人民币1万元,胡赠与1小包毒品给贺海明吸食。次日,贺海明通过银行转账和取现方式再次支付给胡艳菲人民币58000元。6月6日,胡艳菲在华美阁3B01房内交给贺海明11包毒品。当日18时50分许,贺海明携带上述毒品持当日的K238次旅客列车车票进入广州火车站乘车,行至进站口安检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12包毒品净重共计1155.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2.5%-77.2%不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广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侦查员王雄、刁玮玮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该处辖区广州车站派出所破获的贺海明运输毒品案,据贺海明供述其携带的净重1155.6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系其查获当日在罗湖区南湖新安路59号联城美园华美阁B301室以人民币68000元从绰号“小妹”的女子处购买,交易时由“小妹”的丈夫将其带至交易地点。经侦查,确认“小妹”真实姓名胡艳菲,重庆市綦江县人,其丈夫真实姓名毛某,香港特别行政区沙田区人。2016年9月21日13时30分许,侦查人员在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2063号东方华都B座2010室将犯罪嫌疑人胡艳菲、毛伟民抓获。2、证人毛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2016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11点多,他和妻子胡艳菲在深圳市罗湖区联城美园华美阁3B01房与一个中年男子一起见面,后来胡艳菲从房间拿出1包冰毒,他们三人一起吸食。胡艳菲和该男子谈起了交易毒品的生意,他知道该男子是找胡艳菲买毒品的,他就回避进了房间休息。该男子那次到他家里吸食毒品之后就认识了,他称呼该男子“哥”。第二天早上他将该男子送回他家旁边的维也纳酒店。第三天上午10点多,胡艳菲对他说该男子要来家里谈买毒品的事,要他到酒店接该男子到家里。之后胡艳菲与该男子在家里的客厅谈论毒品生意,他留在房间没有去客厅,胡艳菲和该男子具体的交易过程、价格、购买的数量,他没有参与。证人毛某通过混杂辨认照片,指认卖毒品给那名叫“哥”的男子的就是妻子胡艳菲,贺海明就是向妻子胡艳菲购买毒品的叫“哥”的男子。毛某对自己的身份证、其和妻子租住的联城美园华美阁3B01房予以了辨别确认。3、证人方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他是深圳市罗湖区新安路59号联城美园华美阁3B01房的业主。一名叫胡艳菲的女子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租住了该房。他只见过胡艳菲,有一次因胡艳菲未付租金,他曾接到过一个自称胡艳菲老公的男子电话,但未见过面。证人方某通过混杂辨认照片,指认胡艳菲就是租住联城美园华美阁3B01房的女子。并对其与胡艳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辨别确认。4、另案被告人贺海明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证实:2016年6月6日18时30分左右,他进入广州火车站准备坐车,在大厅一楼安检口一名女安检员看见他穿在身上的牛仔裤左侧裤口袋鼓起,就让他把牛仔裤左侧裤口袋里的东西拿出来检查,他就把口袋里的1个红色胶袋(内有1个芙蓉王烟盒和1个用于吸毒的带紫色斑点破损的玻璃制器皿)交给女安检员,因为身上带有毒品,心里害怕,就往候车大厅里跑,没跑多远就被其他安检员抓住了,接着公安也来了,有一名公安问他烟盒里装有什么东西,他说是冰毒,公安就把他传唤到派出所了。到派出所后,民警从他左边大腿内侧查获5包冰毒、从右边大腿内侧查获6包冰毒。……这些冰毒是在深圳向一名女子购买的,用于自己吸食和拿回浑源老家卖。其电话分别是136××××8568和155××××9388,卖毒品给他的女子叫“小妹”,电话是135××××5815。昨天(6月5日)下午16或17时左右,他在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上,用他的建行卡(62×××92)转了68000元到“小妹”的账户(是“小妹”自己输的账号),今天上午11时左右“小妹”把冰毒送到他住的罗湖区春风路维也纳酒店,16时许他就乘出租车从深圳到广州,在广州火车站进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通过微信转了10000元给“小妹”,后又用他的建行卡(62×××92)转了58000元到“小妹”的账户(是“小妹”自己输的账号)。……大概14时,他到了广州火车站,在旁边的白云城市酒店开了间房,在房间里他将毒品分别绑在左右大腿上。……毒品是在“小妹”家里拿的。“小妹”家从酒店门口出来转左10米,再左转往前走20米左右,进入巷子里面的一个小区,进小区走10米左右,进入一栋居民楼,乘右边的电梯上到三楼,出电梯往右走经过一个大门,再往右一个通道,正对通道走到底就是“小妹”家。……一共付给“小妹”68000元人民币毒资。微信转账10000元,银行卡转账50000元,提现后付现金8000元。……6月5日0时30分许与“小妹”去银行转账时他穿的是褐蓝色背心、灰色裤子;“小妹”大概穿的是短裤、红色背心。……6月6日10时左右,“小妹”的老公撑着伞到了维也纳酒店,带他到了“小妹”家,在那里“小妹”给了他1个红色胶袋,内装有11包冰毒。……“小妹”的老公穿蓝色背心、短裤,雨伞是蓝色的。贺海明经过混杂辨认照片,指认胡艳菲就是卖毒品给他的叫“小妹”的女子。贺海明对从其身上查获的共计12包毒品,进站乘车的火车票,与“小妹”进行毒品交易的小区门口、一楼大门、房间,转账、取现人民币58000元给“小妹”交易毒品的银行和ATM机,维也纳酒店住宿的照片均予以辨别确认。5、被告人胡艳菲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证实:她曾用名罗艳菲,绰号“小妹”。2016年6月6日10时许,她叫老公毛某从春风路维也纳酒店将一个外号叫“老哥”的男子接到她租住的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联城美园华美阁3B01房,以每100克6000元的价格将大约1200克毒品以68000元人民币卖给了他。她卖给“老哥”的毒品是冰毒,是11袋用透明胶袋包裹的白色晶体,其中有100克1包的,也有100多克1包的。“老哥”是山西人,具体名字不知道。卖给“老哥”的冰毒是她从一个外号“阿强”的男子那里以每100克5000元的价格购买的,她给了“阿强”6万多人民币(具体多少钱不记得了)。“阿强”,男,约35岁,1米6左右,西装头,联系方式159××××2867。“老哥”是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及现金的方式将钱给她的,其中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银行转账50000元,给了现金8000元,共68000元。……2016年4月初,她的一个叫“三哥”的朋友将一个外号叫“老哥”的人带至她租住的联城美园华美阁3B01房介绍给她认识。5月的一天,“三哥”打电话给她,告诉她上次那个叫“老哥”的朋友找他买毒品,但他那边的供货渠道被抓了拿不了货,要她去找她的朋友“阿强”买毒品,然后加价卖给“老哥”,赚的钱平分。过了几天“老哥”发微信给她说过几天来深圳买毒品。……“老哥”告诉她要1200克毒品,于是她打电话给“阿强”说朋友要买1200克毒品,“阿强”要她准备好钱等他信息。于是“老哥”先用微信转了10000元给她,大概晚上12点,她带着“老哥”去到深南东路和文锦南路交汇的建设银行,通过柜员机共转了50000元。接着“老哥”就返回了酒店,她打车去到了“阿强”租住的罗湖区幸福华府去拿冰毒,她用微信转了20000多元给“阿强”,又用支付宝转了40000元给他,然后“阿强”给了她一个封了口装有冰毒的纸袋(具体颜色记不清),然后她就拿着毒品回家了。……下午她和“老哥”又一起去到深南东路和文锦南路交汇的建设银行,“老哥”又取了8000元现金给她。……第三天上午10时许,由于下雨她叫老公毛某去维也纳酒店将“老哥”接到华美阁3B01房,然后“老哥”要求她将从“阿强”那里买来的用纸袋装着的一大包毒品分成11小包,分别用透明胶袋包装并当面称量。交易完成后,他们就在房间内吸食冰毒,吸食完后她将“老哥”送到楼下,接着“老哥”就打车走了。……她在家当着“老哥”的面把毒品从阳台的洗衣机里面拿出来,在客厅两人把那包毒品一起分开用透明塑料袋包装,一边包装一边称,每袋100克左右,有两三袋100多克,因为袋子不够,总共装了11袋,另外他自己用1个透明塑料袋装了零点几克,说用来自己吸。称毒品的电子秤是“老哥”自己带过来的。“老哥”最后用一个自己提衣服的纸袋把毒品装好,他说赶火车,提着纸袋就走了。……“阿强”好像叫“何文强”,35岁左右,手上有个包,有肾病,要透析。住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幸福华府1楼,房号不记得。手机号码之前已经讲过了,微信名是强子,有他的头像,微信上有他的电话号码。……“三哥”叫“苗国栋”,男,35岁左右,山西太原人,在东莞东站附近住,具体住址不知道,他好像在深圳建筑工地带几个老乡搞建筑,她手机上有他的微信,微信名“奥利奥”,手机号码是137开头的,没有存他的名字。“三哥”除了在工地做还贩卖毒品,以前听他说是从“龙哥”那里买的,其也是他介绍卖毒品的,前段时间听他说“龙哥”出事了,所以这次他才叫其从“阿强”这里拿货。……“老哥”放在芙蓉王烟盒里的那一小袋是6月5日他到家里吸毒时她送给他的,后来“老哥”就把这一小袋放进自己的烟盒里的。被告人胡艳菲通过混杂辨认照片,辨认出贺海明就是山西人“老哥”。胡艳菲还对其租住的与“老哥”交易毒品的联城美园小区华美阁3B01房,毛某接“老哥”到其住处时小区门口、电梯内视频监控截图,其在住处楼下接“老哥”、其与“老哥”去建设银行转帐、取现时的视频监控截图,其送给“老哥”吸食的1小袋冰毒和冰壶的照片,其卖给“老哥”的11袋毒品的照片均予以辨别确认。6、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贺海明处扣押了疑似毒品冰毒12包、火车票1张(2016年6月6日广州至太原K238次10车026号上铺)、带紫色斑点破损的玻璃制器皿1个、金色“mytel”手机1部(双卡)、银行卡7张。7、毒品称量笔录,证实:经称量,贺海明携带的12包晶体物(疑似毒品冰毒)连包装共计重约1200.67克。贺海明对该称量过程和结果均无异议。8、广州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顾浩威、彭祖斌出具的广铁公(司)鉴(理化)字[2016]028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证书),证实:贺海明所携带的12包白色晶状物分别净重98.8克、95.7克、97.8克、147.3克、127.0克、98.4克、96.5克、96.7克、98.6克、99.2克、98.9克、0.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分别是78.8%、76.7%、76.3%、77.2%、73.7%、74.1%、75.5%、76.7%、74.6%、75.2%、76.3%、72.5%。该鉴定意见已于2016年10月21日书面通知被告人胡艳菲。9、广州铁路公安局广州公安处司法鉴定中心曾祥平、王松巍出具的(广铁)公(司)鉴(痕)字[2016]06号手印鉴定书(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证书),证实:从贺海明处查获的12包疑似毒品包装物外层缠绕的透明胶带粘面提取的指印与胡艳菲右手拇指捺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该鉴定意见已于2016年10月13日书面通知被告人胡艳菲。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凤凰支行出具的开户资料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记录,证实:客户名称为胡艳菲,卡号62×××30,于2016年6月5日通过ATM机由贺海明的62×××92转入50000元以及存入现金5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黄贝岭支行出具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记录,证实:客户名称为贺海明,卡号62×××92,于2016年6月5日通过ATM机向胡艳菲的62×××30转账50000元以及取现金5000元、3000元、5000元。11、广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2016年12月22日出具的关于胡艳菲贩卖毒品案件上线的情况说明,证实:经审查,胡艳菲交代其与贺海明是通过山西籍男子“三哥”(苗国栋)介绍认识,贩卖给贺海明的毒品系其在深圳市从“阿强”(何文强)处购买。侦查人员已将线索提供给深圳市公安局,目前无信息反馈。12、广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2016年10月10日出具的视频所拍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6月4日23:17:48-23:25:54,胡艳菲在联城美园小区路旁将贺海明接至家中;2016年6月5日00:40:39至00:42:25,胡艳菲与贺海明离开华美阁3B01房,步行去往中国建设银行黄贝岭支行;2016年6月5日00:46:46,贺海明在建设银行黄贝岭支行转帐,胡艳菲在旁;2016年6月5日13:53:40至13:55:11,贺海明在建设银行黄贝岭支行取现给胡艳菲;2016年6月6日10:30:31至10:37:04,毛某江贺海明从维也纳酒店接往联城美园华美阁3B01房;2016年6月6日12:15:23至12:18:58,胡艳菲送贺海明下楼,贺海明离开交易地点,乘坐出租车离开。13、广州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提取自公安部全国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重庆市公安局三江分局出具的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胡艳菲的身份情况。14、视听资料(光盘20张),内容为:讯问胡艳菲、贺海明、毛某的同步录音录像,深圳维也纳酒店监控视频,深圳联城美园小区监控视频、中国建设银行深圳黄贝岭支行柜员机监控视频。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胡艳菲归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应以自首论处;胡艳菲积极检举毒品他人犯罪,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其行为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艳菲供述其曾在2016年5月初向贺海明贩卖400克毒品的事实目前只有胡艳菲个人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公诉机关并未就该事实予以起诉指控,被告人胡艳菲不构成自首。被告人胡艳菲提供的他人犯罪线索未查证属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立功的条件。辩护人所提有关自首、立功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考虑被告人检举揭发的相关情况可能对其他案件的侦破和相关涉案人员的定罪及量刑有积极作用,故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艳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艳菲贩卖毒品的行为本身即具有重大的社会危害性,毒品未再次流入社会是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所致,并非被告人的主观意愿。辩护人所提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胡艳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提供其他毒品犯罪嫌疑人的线索,认罪态度好,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的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胡艳菲贩卖毒品的数量及情节,辩护人所提对胡艳菲判处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艳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1年9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戈审 判 员 姚湘伟代理审判员 易鸣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英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时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步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