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行审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许金香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许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23行审118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义县城北岭新���。法定代表人章斌,局长。被执行人许金香,女,194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国土监字(2008)第7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许金香非法占地,对其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50.4平方米土地给新宅村村集体;于2008年12月30日前拆除非法占用的50.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新建的一层平屋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于2008不把12月30日作出武国土监字(2008)第78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未经集体讨论,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武国土监字(2008)第7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舒旭霞审 判 员 葛一兰审 判 员 周旭弘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吴 静?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