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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贵州省智恒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与陈备战、李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智恒通达商贸有限公司,陈备战,李国荣,贵州宜天成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913号原告:贵州省智恒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文笔路与环湖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达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光胜,贵州雄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备战,男,约48岁,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被告:李国荣,女,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被告:贵州宜天成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太慈桥黄磷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培艺,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贵州省智恒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备战、李国荣、贵州宜天成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贵州省智恒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以被告陈备战、李国荣、贵州宜天成铭商贸有限公司已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智恒通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智恒通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计1435元,由原告贵州省智恒通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