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5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亚浩与董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浩,董玉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25149号原告李亚浩,男,汉族,1990年9月16日,住址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陈国军,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宫波,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玉青,男,汉族,1989年4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李亚浩诉被告董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国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原告借款27万元整,并于当日签署了《借条》。2016年9月17日,被告就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事宜与原告签署《还款合同》,约定:一、还款金额为27万元。二、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前分九周还清所有欠款。三、如被告不按上述规定还款,原告有权至当地法院起诉,并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20万元。被告至今未按《还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偿还任何借款,原告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至被告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万元;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共同在驻港部队服役,服役期间关系要好。2016年4月,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2016年4月19日,原告向被告的银行账户转账汇款10万元,并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支付1万元。同日,原告通过其妻晏某向被告的银行账户转账汇款9万元。2016年5月27日,原告通过案外人李汉斌向被告的银行账户转账汇款3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声称剩余4万元借款以现金方式支付。2016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其借到原告27万元。该《借条》由被告亲笔书写,并经被告签名确认。2016年9月17日,原、被告签署一份《还款合同》,约定:一、还款金额为27万元。二、被告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前分九周还清所有欠款。三、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还款日期,必须每周还款3万元,分九周还清欠款,如被告不按上述规定还款,原告有权至当地法院起诉,并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20万元。因被告未按《还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有《借条》、《还款合同》和大部分付款凭证为证,按照民间习惯,借款人出具的《借条》具有收据的功能,其与《还款合同》和付款凭证相互印证,可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27万元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采信。被告未按《还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如期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虽然双方既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但被告逾期还款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原告有权主张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双方在《还款合同》约定被告逾期还款应支付违约金20万元,原告起诉时主动调低了违约金数额,只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3万元,因上述逾期还款违约金和利息合并计算后未超出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定上限,本院对此予以照准。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玉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亚浩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并应自2016年12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李亚浩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董玉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亚浩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解 利 民人民陪审员 孙 玉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蔡家欣(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