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徐魁林与李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魁林,李海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645号原告:徐魁林,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军,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原告徐魁林与被告李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徐魁林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魁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魁林负担。审判长 于利军审判员 张素梅审判员 郭玉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魏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