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方正县天门乡康安小区售楼处与王景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正县天门乡康安小区售楼处,王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天门乡康安小区售楼处,住所地方正县。法定代表人康福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世龙,方正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景武,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方正县天门乡康安小区售楼处与王景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4执恢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振东审 判 员 高 亮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于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