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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裴志栋、冯彦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志栋,冯彦学,雷令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1779号申请人:裴志栋,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大陆村镇常家庄二村人,现住宁晋县。被申请人:冯彦学,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被申请人:雷令芝,女,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原告裴志栋与被告冯彦学、雷令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裴志栋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冯彦学、雷令芝203000元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宁晋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彦学、雷令芝银行存款203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冯彦学、雷令芝所有的价值203000元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535元,由申请人裴志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