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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4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执行王唯龙贪污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4执918号被执行人王唯龙,男,1963年12月11日生,汉族,罗平县人。本院在执行王唯龙贪污罪一案中,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罗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的金额为1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唯龙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14日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还有15万元未得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福审判员  张清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