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孙井芝与王来栋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井芝,王来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财保33号申请人:孙井芝,女,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强,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来栋,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申请人孙井芝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来栋名下车牌号为苏C×××××号重型自卸货车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保全金额为100000元。申请人孙井芝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提供的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井芝申请对被申请人王来栋名下车牌号为苏C×××××号重型自卸货车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提供现金及担保人的提供房产作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来栋名下车牌号为苏C×××××号重型自卸货车。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孙井芝预交,待结案时确定。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付嘉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庄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