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13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星华彩印厂与被告沈阳鹏泰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星华彩印厂,沈阳鹏泰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3557号原告:沈阳市星华彩印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造化镇小转湾村。法定代表人:侯溪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庄延坤、刘邦德,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鹏泰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146号1110室。法定代表人:刘玉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丹一,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阳市星华彩印厂与被告沈阳鹏泰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市星华彩印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476元,减半收取计17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顾志军审判员 戚力凯审判员 郑显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