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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谭小蓉、伍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小蓉,伍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208号申请人谭小蓉,女,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伍光华,男,汉族,1970年5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谭小蓉与被申请人伍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谭小蓉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伍光华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谭小蓉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伍光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对被申请人伍光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一间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审判员  冯文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