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宏善与赵锁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善,赵锁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刘宏善。被执行人:赵锁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宏善与被执行人赵锁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宏善与被执行人赵锁应、孔丽艳于2017年3月30日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书,赵阳明于2017年4月27日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将孔丽艳、赵阳明夫妇所有的位于阳城县凤城镇东关村凤怡苑小区2号楼一单元601号房屋一套以38万元的价格抵偿本院(2017)晋0522民初1786、1787号民事判决书中孔丽艳、赵锁应所欠申请执行人刘宏善借款300920元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刘宏善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3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利峰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