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执3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曾思平、廖清慧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思平,廖清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3619号申请执行人曾思平,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廖清慧,女,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夏商好当家旁)。关于曾思平申请执行廖清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6)闽0702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6)闽0702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曾德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范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