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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聂朝辉与王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朝辉,王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民初1312号原告:聂朝辉,男,1973年9月11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1211973********,住荥阳市乔楼镇聂楼村中街***号。委托诉讼代理:周君,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焕,女,196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聂朝辉诉被告王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朝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3日被告以经营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5年4月20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共计25万元,被告于借款当日分别给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被告在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2月3日被告王焕借原告现金20万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5年4月20日被告又借原告5万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被告王焕借原告聂朝辉现金25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款手续及原告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聂朝辉借款25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王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智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