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房晋生与左志华、卢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晋生,左志华,卢堂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480号原告:房晋生,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左志华,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卢堂艳,女,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房晋生诉被告左志华、卢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房晋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每月利息率为1%,借款期限为15个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用于给父亲治病,并约定月利率为1%,借款期限为15个月,并为其书写《个人借款协议书》一份,到期后被告支付大约20000元,尚欠500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本院认为,本院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左志华、卢堂艳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仍不能补充材料确定被告住址,且不同意公告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房晋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晓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建华 微信公众号“”